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准入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23-09-15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准入查询制度,严格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资格审查和外调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及审查内容

学校拟聘用人员(含兼职教师),均应进行准入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属于以下情形的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因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禁止报考处理,且未满处理期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试用期内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公务员;被辞聘未满5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被各有关机关列为失信人员,且还在记录期内的人员;

5.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7.按《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桂高法会〔2018〕13号)文件规定,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

8.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文件规定,不得招聘为高校教职工的人员;

9.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规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且情节较重的人员;

10.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人员;

11.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审查程序

(一)资格审查

各二级单位应按规定成立人才招聘工作小组,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负责本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道德品质等进行初审,并重点了解应聘人员是否属于第一条所列情形的人员。

(二)外调审查

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全职人员,由人事处和二级单位党组织联合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外调审查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外调审查。外调审查采取函调、个别谈话、查阅档案、与考核对象面谈,或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之情形。存在前述情形之一者,视为外调审查不合格,原则上不予聘用。

学院拟聘用的兼职教师,在上报学校前,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进行外调审查,上报学校审批时将外调审查情况作为附件。审查方式可参照全职人员外调审查中合适的方式开展。

(三)准入查询

拟聘人员入职前,应向人事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事处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准入查询。经查询发现拟聘人员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学校一律不予聘用;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学校不予聘用或不得聘用为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四)聘后追溯

聘期内经查阅档案或经其他方式查询发现教职工在聘用前存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的,或在应聘时向学校提供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情况虚假或失实的,解除聘用关系。

三、工作要求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教职工准入审查工作机制。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抓师德同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准入审查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审查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教职工队伍日常管理,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招聘引进等环节,坚持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版权所有©2015 北部湾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 邮编:535011  处长专用邮箱:wdrsccz@bbg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