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人事处 时间:2020-12-31 点击数: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桂人社发〔2014〕7号) 、《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5号)及《钦州市医疗保障局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钦医保发[2019]17号),现就我校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含产前检查费;各项费用的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企业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一)生育津贴的享受范围

生育津贴仅针对非在编女教职工,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单位,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生育女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在编教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及核算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即:顺产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即:生育津贴=生育当月单位的总缴费基数÷缴费人数÷30天×98天(顺产)/113天(剖)。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领取校内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选择领取校内工资的,可以休148天产假(顺产、剖腹产一样,寒暑假可顺延);选择领取生育津贴的,顺产休98天,剖腹产休113天(寒暑假不顺延)。

三、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的方式

生育保险待遇中定额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由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给单位。

(一)在编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方式: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定额医疗费用。

(二)非在编女教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方式及流程:

1.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定额医疗费用;

2.从休产假当日起,向人事处报备选择休假天数,并填写相关待遇报销表格交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待遇至学校财务账户后,根据具体情况核算女教职工生育津贴(已领取产假工资的,不再发放生育津贴)。

四、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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